来源: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06-01 点击:1900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昌市监工罚(2020)35号
怀参堂(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1层1113
注册号:91110114MA00G15F12
法定代表人:赵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初开始销售的怀参营养餐包装上有“CCTV COM央视网商城、怀参堂、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及“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的文字表述内容;于2019年7月初开始销售的碱盖王产品包装上有“CCTV COM央视网商城、怀参堂、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及“碱盖王、固体饮料,上承人防未病,多以天然矿物元素调整日益酸化之体质。故以水为导,解酸优先;古中医萃取各种矿石,如牡蛎等食材,久炼磨粉,冲水泡服以济世救人”文字表述内容。当事人为了提升公司形象、促进产品销售,在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依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上述广告宣传用语,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广告费用计1985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包装及包装图片、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答复函、委托加工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0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9925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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