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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地理标志产品”

来源: 食品580 更新时间: 2020-04-06 点击:1411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0月16日发布的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332号):依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如下,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到2020年12月31日。

  在《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第333号)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颜色、构成进行了说明:

  (一)形状

  圆形。

  (二)颜色

  红色。红色色值:#CF352E,R207 G53 B46,C16 M91 Y85 K0

  金色。金色色值:#E7BC69,R231 G188 B105,C11 M29 Y64 K0

  (三)构成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标志”)以经纬线地球为基底,表现了地理标志做为全球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和地理标志助推中国产品“走出去”的美好愿景。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兼顾地理与人文的双重意向,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透明镂空的设计增强了标志在不同产品包装背景下的融合度与适应性。稻穗源于中国,是中国最具代表性农产品之一,象征着丰收。中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英文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P.R.CHINA ”,均采用华文宋体。GI 为国际通用的“Geographical Indication”缩写名称,采用华文黑体。标志整体庄重大方,构图合理美观,体现官方标志的权威,象征中国传统的深厚底蕴,作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较强的象征性。

  此外有关地理标志的相关管理办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4日发布 :关于就《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 :关于就《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以往涉及的地理标志在此也顺带说明一二: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主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5月16日)

  【申请】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

  【说明】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农产品地理标志

  【主管】

  国家农业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说明】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主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用途】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说明】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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