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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避坑指南

来源: 全食联 更新时间: 2020-04-06 点击:1198 作者:熊子灵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后最初的几年里,我国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处于逐渐规范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也衍生出来一批“职业打假人”,利用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对标签标识标准的理解偏差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规定,专门对食品标签标识进行打假、投诉和上诉以获得高额赔偿。虽然最新《食品安全法》对职业打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加入了“标签瑕疵”的概念,但仍然有不少食品生产企业依旧经历着标签被投诉、打假和处罚。

  纵然有些生产企业的标签标识问题属于“标签瑕疵”,如经整改不会被处以罚款,但也会造成大量的包材报废,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设计究竟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哪些“坑”要避开呢?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生产企业最先确定的标签内容,也是必须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的内容之一。食品名称的确定,必须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何谓“真实准确”?其实,GB 7718给了大家最简单的确定原则——使用“标准名称”或其“等效名称“。例如,“乳粉”就是标准名称,可以用来做为食品名称在标签上标示,“奶粉“是它的”等效名称“,也可以做为食品名称使用。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a:“标准名称”只能选择国标、行标和地标名称,GB 7718对这条规定的描述中并没有提到“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b:标准标题名称和标准中正文所提及的名称都可以作为食品名称;

  c:当没有”标准名称“时,可以使用”通俗名称“,即,通俗易懂,不存在歧义和理解偏差的名称。

  目前,大多数食品名称采用的是新创名称、商标名称等非标准名称。这也是预包装食品标签名称标识最容易犯错之处。主要错误有:

  a. 仅标示了非标准名称,没有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标准名称、标准名称等效名称或者通俗名称

  b. 标示了反映其真实属性的标准名称、标准名称等效名称或者通俗名称,但通过字体、颜色、字号的调整,使存在误导倾向的非标准名称比前者醒目

  其实,只要把握好“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理解GB 7718中相关规定不是一件难事。

  配料表

  配料表的设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三点:

  一:一般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标题(或称之为“引导词”)只能为“配料”、“配料表”,发酵产品可以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除此之外,不能使用其他任何标题。例如,”成分“就不能做为配料表的标题。(备注:《食品安全法》中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二:食品添加剂属于配料,因此应该标在配料表中,不能单独另起一行,独立于配料表之外。

  三:复合配料和可食用包装物原则上应该在配料表中将其原始配料展开标示,仅在该复合配料或可食用包装物有相应的标准(国标、行标或地标)且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时才可以不展开原始配料。

  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净含量”三个字不能少,但如果要标示规格,则可以不标“规格”二字

  单位不能用错。一是不要将小写字母“m“和大写字母”M“混用,二是要注意满足1000g或1000mL就应该使用大单位,不能再使用“克(g)”和“毫升(mL)”这样的小单位

  “净含量”的最小字符高度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标准规定净含量大于1kg时,其字符的最小高度不能小于6mm。国际计量单位字符高度的测量,应以字母长边为准,即,“mL”的最小字符高度看的是“L”,而不是“m”。

  日期标识

  日期标识包括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两点需要大家重视:

  a:日期标识不允许加贴、补印和篡改,这一条规定仅仅针对日期标识,未在其他标示内容的要求中体现;

  b: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举个例子,某大包装食品于2019年1月3日形成最终销售单元,内有两件产品A和B,A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月1日,保质期15天,B的生产日期是1月2日,保质期12天。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可以是2019年1月1日,也可以是2019年1月3日,但保质期应为11天。

  生产许可证编号

  2018年10月1日起,QS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SC。因此,QS标志不应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再出现。另外要提醒生产企业注意的是,网传SC标志为不实信息,目前我国并未发布任何关于“SC标志”的规定和信息,不要乱作标示。

  责任方信息

  生产企业、委托方信息统称为责任方信息。GB 7718中规定委托加工的情况,可以只标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同时必须标示“产地”。同时要注意,“产地”应该标到地级市。

  备注:目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且部分省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应标识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受委托方名称,地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在设计食品标签时,还需考虑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的标示,最容易被忽略的已经不再是格式、数值修约和单位的标示问题。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对营养标签的关注点主要在其真实性,即实际检测值是否和标示值一致,或在标准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这是许多生产企业往往容易忽略的一点。特别是原料的任何调整都应该对营养成分表进行相应的调整。

  转基因标识

  我国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之外的产品,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这是为了避免消费者被误导。例如,我国没有批准转基因草莓的进口、加工和种植,而某厂家在其生产的草莓酱的标签上标示了“非转基因”,这就属于典型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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