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04-05 点击:549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寮步龙森餐饮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法人代表姓名: | 曾超龙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62202********0311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0〕080110Z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02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金钗路206号102室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名称为“东莞市寮步龙森餐饮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登陆该店微信公众号发现有“最新鲜的食材;最时尚的烤法;最实惠的价格只为最亲爱的您!最时尚的烤鱼给最时尚的您!愿者上钩作为‘纸包鱼’行业的佼佼者、引领者!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拥有三百多家连锁店遍布深圳、广州等周边城市,并且还在不断壮大!”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内容是东莞市寮步龙森餐饮店发布且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用语的相关证明材料供检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3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1/10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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