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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广告要有法律硬约束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更新时间: 2019-03-14 点击:899 作者:何勇

  《一大清早女儿对妈妈说了一句话,妈妈瞬间落泪!》看似是一篇暖文,实则是推销北极甜虾的软文。同样,《致爱人:我想从容地度过这一生》也无关风花雪月,而是卖香皂的广告。眼下在互联网新媒体上,许多文章从暖文到广告的反转让人猝不及防。这些软文中一些在文末标注有“推广”字样,一些并未注明,极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在自媒体平台上投放广告,其中软文广告成为不少自媒体创作者的重要变现手段之一。自媒体软文广告除了具有很多互联网广告的“通病”之外,又有了自己的“特色”——有的人读到最后才发现这原来是一则广告,有的人从始至终以为这只是一篇报道或散文。

  不管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软文广告内容多么“软”,其从本质上说都还是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既然软文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那么就不是法外之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这是发布软文广告的底线。

  软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能含有虚假内容,欺骗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软文广告如果通过虚构内容进行宣传,那么在本质上就属于虚假广告,应该依法依规对发布广告的自媒体创作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软文广告必须明确显著标明为“广告”,让读者能够清醒地辨明其为广告。《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眼下很多软文广告没有标明是“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让读者误以为只是一篇普通文章,甚至上当受骗,对于这些软文广告,应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自媒体平台一个干净的环境,必须净化自媒体软文广告。首先,广大读者要擦亮眼睛,对不标注“广告”的软文广告积极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其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软文广告的监管,尤其是对“10万+”的爆款文章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违法内容,要依法惩处,让自媒体创作者为其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自媒体创作者要加强自律,在发布软文广告时自我审查,看看有没有违法违规之处,避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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