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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食药监通告〔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5-30 点击:69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企业、2家流通企业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700012384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亚麻籽油;生产日期:2017年9月28日;型号规格:1L/瓶;标称生产企业:内蒙古绿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影南路店;检验不合格项目:酸值;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1月31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18年1月31日。

  (二)处置情况。

  内蒙古绿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经集体合议研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影南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经集体合议研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抽样编号为GC1700017235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开心汉堡牛肉粒;生产日期:2017年11月25日;型号规格:128g/袋;标称生产企业: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今朝食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检验机构: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1月31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18年2月6日。

  (二)处置情况。

  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今朝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经苏尼特右旗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集体合议研究,认定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经呼和浩特市食药监局集体合议研究,认为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做出了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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