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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津南何食罚〔2017〕4 号】焦洪来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来源: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21 点击:95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焦洪来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焦洪来 120112600036066
焦洪来 津市场监管津南何食罚〔2017〕   4 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 第(十三)项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 第(十三)项 自觉履行,15日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127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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