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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津南桥食罚〔2017〕04号刘长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来源: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21 点击:1097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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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刘长武120112600296517刘长武津市场监管津南桥食罚〔2017〕04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026

1、处罚种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送达当事人日期
3、备注栏,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比如变更行政处罚,可以填写在此项。具体填写格式为:该案于XX时间予以公开,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变更
4、表中日期填写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140101
5、合理缺项可以不填
6、表中的英文索引必须正确,不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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