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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20号】天津市和平区世淘乐食品店(阎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案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世淘乐食品店(阎蕊) 更新时间: 2018-02-12 点击:968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世淘乐食品店(阎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案天津市和平区世淘乐食品店(阎蕊)92120101MA05RWEG6H 阎蕊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20号经查,2017年11月7日消费者向我局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以下预报转进口食品: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1盒、丸玉北海道蟹柳5袋、德运全脂速溶奶1袋、爱情海粉色雪碧2瓶没有中文标签,以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的价签名:丸玉北海道蟹柳4袋(单价:8元、规格:45g)、意大利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2盒(单价:39元、规格:100g)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9.6元,货值金额为316.6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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