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12 点击:758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百二十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百二十六店 | 1E+14 | 温象钊 | 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0号 | 经查,消费者于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7日先后分十次在当事人处购买的8瓶雪花纯生啤酒(生产日期:2016年5月12日,保质期:180天,规格:500ml)、1瓶12度瓶装雪花精致啤酒(生产日期:2016年3月21日,保质期:180天,规格:500ml)、1袋武田百合(生产日期:2015年12月8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60g),以上10件商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2016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3瓶待售的雪花纯生啤酒也超过了保质期,规格:500ml,其中2瓶生产日期:2016年5月12日,保质期180天,1瓶生产日期:2016年3月21日,保质期:180天。 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8瓶雪花纯生啤酒、1瓶12度瓶装雪花精致啤酒、1袋武田百合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3瓶待售的雪花纯生啤酒,上述13件商品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雪花纯生啤酒=8瓶×(销售单价7.5元/瓶-进货单价4.5元/瓶)=24元,12度雪花精致啤酒=1瓶×(销售单价4.3元/瓶-进货单价2.9元/瓶)=1.4元,武田百合=1袋×(销售单价19.7元/袋-进货单价15.5元/袋)=4.2元,共计24元+1.4元+4.2元=29.6元,货值金额:雪花纯生啤酒=11瓶×销售单价7.5元/瓶=82.5元,12度雪花精致啤酒=1瓶×销售单价4.3元/瓶=4.3元,武田百合=1袋×销售单价19.7元/袋=19.7元,共计82.5元+4.3元+19.7元=106.5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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