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02 点击:940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蓟县福永生副食商店(方桂香)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天津市蓟县福永生副食商店(方桂香) | 120225600033852 | 无 | 方桂香 | 津市场监管蓟稽食罚【2017】31号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2.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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