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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版)

    可快速查询国家食品抽检细则适用范围及产品种类说明、检验要求(检验项目、检测方法)与判定原则(检验依据、标准限量)。

    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1.1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判定时,食品分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例如对芝麻酱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又如对芹菜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茎类蔬菜,而对其农药残留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3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叶菜类蔬菜。

    1.2以罐头工艺加工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食品,其微生物项目仅检测商业无菌,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如番茄酱罐头、番茄酱与番茄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按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执行。

    1.3关于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样微生物检验的说明

    1.3.1在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不进行微生物检验;

    1.3.2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本细则中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应检测(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抽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3.2.1应由企业在抽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盛装于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1.3.2.2对于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应从5个大包装中分别取出样品用于微生物检验。对于液态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对于固态大包装样品,应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取出适量样品混合。

    1.3.2.3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

    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2.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须包含以下信息:

    2.1.1 样品编号;

    2.1.2 以"年、月、日"格式记录的检测起始日期;

    2.1.3 检测地点;

    2.1.4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

    2.1.5 培养箱、天平、均质器(适用时)、细菌生化鉴定系统(适用时)、pH计(适用时)等关键检测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2.1.6 检测关键培养基名称,并可追溯至培养基具体品牌、批号及配制记录;

    2.1.7 生化鉴定试剂、诊断血清等关键试剂的名称、品牌和批号;

    2.1.8 检测过程中所使用标准菌株的菌种名称、编号,来源可追溯;

    2.1.9 检测样品具体取样量及所使用稀释液名称;

    2.1.10 按检测项目相应方法标准要求提供培养温度、培养时间;

    2.1.11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进行详细结果记录,如使用公式计算,须提供具体计算公式;

    2.1.12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提供空白、阴性和阳性对照结果记录。

    2.2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若食品中检出致病菌,应保存所分离菌株,并于1周内将样品相关信息、鉴定记录及菌株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留存。菌株的分离方法及所需寄送信息为:

    2.2.1食品中分离致病菌的邮寄方法: 取2ml无菌塑料菌种管,加入1ml灭菌的半固体琼脂,室温放置凝固; 将纯化后的新鲜平板培养物穿刺接种至半固体中,36度培养20-24小时;

    2.2.2随菌株邮寄,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菌株编号,并提供每个菌株的具体分离时间、地点及食品相关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批号)。

    2.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邮编:100050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检定所生物检测实验室 联系人:刘娜 电话:18701039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