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第二次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3-02-17 点击:79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3-02-17
失效/废止日期: 2023-03-18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全面贯彻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开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新局面,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djjzd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17日

附件下载

   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