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42号)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2-12-28 点击:65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2-1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42号
实施日期: 2022-12-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2月20日

  

特医食品标志整体比例:98:98(高:宽),基本图案部分:77:77(高:宽)。花型图案比例:50:50(高:宽),中心位置于标识左右居中直径为62正圆中心处。叶子图案比例:24.5:61(高:宽),两叶片间距离2,叶片位置于基本图案的同心圆直径为69.5底齐,弧度基本保持一致,高度在基本图案黄金比例以下。单字比例:“特”高6.2,宽 6.5;“医”高 6,宽 5.8;“食”高 6.2,宽 6.5;“品”高 6,宽 6.5;“F”高4.65,宽3;“S”高4.8,宽3.5;“M”高4.65,宽4.5;“P”高4.65,宽3.65。

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蓝色为C100 M0 Y0 K0,屏幕标准色RGB色值:蓝色为R0 G160 B233。

四、禁止性要求

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一)涉及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全效”等;

(二)涉及预防、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预防”“治疗”“速康”“优术”等;

(三)涉及保健功能的词语,如“强壮”等;涉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涉及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神效”等;

(五)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如“亲体”“母爱”“仿生”等;

(六)婴儿或者病患的形象作为标签图案,以及“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要求

(一)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及注册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

(三)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

(四)当特医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体积小于100mL时,可不标示配制指导图解。

(五)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营养补充剂、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氨基酸)组件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产品应在产品标签、说明书【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项下标示产品即食状态或其他适当状态下的渗透压,标示“本产品(标准冲调液)的渗透压约为XXX,供使用参考”或类似表述。

(六)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食用本品”;“根据不同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情况,当生长发育各项指标达到相应矫正月龄婴儿的正常范围时,可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转为普通婴儿配方食品或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或类似表述。

(七)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八)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血糖”等类似表述。

(九)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产品中涉及元素的血清离子浓度”等类似表述。

(十)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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