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解读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7-21 点击:552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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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2019年7月17日印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作了修改。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7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试行期两年。《规则(试行)》有效期限即将届满,应当结合试行情况,作适当修改。

2019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了新规定。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除名称中删除“试行”外,总体上未作大的调整,主要对11条作了微调。

(一)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第九条不予处罚,第十条、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和第十七条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规定,作了修改。

(二)根据《总局指导意见》,对第八条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的界定和第十二条第(八)项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补充,在第十五条明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三)为保障和促进执法统一,明确药品监管部门适用本《规则》,分别修改了第一条、第四条有关内容,一并删除了原第二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权行使参照适用《规则》的规定。

(四)删除了原第四条办案机构、案件审核机构之间职责分工规定。

三、施行日期

为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有效期限相衔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自2021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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