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2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规范湖南槟榔加工产业发展的建议)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7-13 点击:761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2-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湖南槟榔加工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槟榔为棕榈科植物槟榔的干燥成熟种子。国际癌症研究中心2004年将槟榔确认为一级致癌物。长期咀嚼槟榔可增加人群口腔癌风险,主要与槟榔含有的化学物质经咀嚼后形成亚硝基化合物有关,还与槟榔质硬易造成口腔黏膜机械创伤有关。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委未批准槟榔作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食药物质目录,槟榔(果实)也不宜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您提出湖南嚼食槟榔以及槟榔加工历史悠久,目前已形成庞大的产业链条,涉及数百万人口就业和经济来源,并提出通过地方人大制定、颁布相关管理条例的方式,解决槟郎加工产品定位和监管等问题。我委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引导槟榔相关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将依职责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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