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食品发〔2021〕4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7-09 点击:581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7-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卫食品发〔2021〕4号
实施日期: 2021-07-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各食品生产企业:

《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6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简称“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备案前公示,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两份);

其中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

(三)标准编制说明(其中应包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西地方标准的说明,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企业标准涉及新食品原料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告证明材料;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标准文本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企业标准文本首页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以便存档备查。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可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免费查阅、下载。

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作为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为:45(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号。

(一)企业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冲突的;

(三)备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企业标准备案的;

(五)经修订的原企业标准;

(六)有效期满后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延续备案的。

属于第(一)至第(三)项的应告知当事人注销的理由。

第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交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和新的标准文本办理延续备案。

修订后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前公示,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重新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对企业标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弄虚作假的行为,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注销备案号,并向相关部门及社会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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