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四川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 四川省商务厅 更新时间:2021-05-20 点击:791

发布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21-05-19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6-20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加强四川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和《四川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等规定,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共同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宝贵意见:

    1.信函邮寄: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四川省商务厅(邮编:610081)

    2.传真:(028)83224675、83223610

    3.电子邮件:sychu2005@126.com

    反馈意见时,请在信封、传真首页和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储备肉办法》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   四川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四川省商务厅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冻猪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和《四川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我省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生猪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储备肉分为常态储备和临时储备。常态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推陈储新制度。临时储备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建立的储备。

    第四条 省级储备肉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常年储备、自主轮换、费用包干、统一调度。

    第五条 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提出省级储备肉收储、临时增储(调减)、投放(含动用以及动用后补库)计划(包括品种、数量、时机等),报省政府审定,并协同商务厅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对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肉入储和投放(动用、出库及补库)计划。牵头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和动态管理。负责储备肉财政补助的预算编报和绩效管理。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备肉入库成本、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储备肉财政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

    农业农村厅负责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用于省级储备肉屠宰环节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储备肉生产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七条 省级储备肉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在库管理、轮换等工作,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严格实行储备肉专账管理;及时上报储备肉轮换、出入库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向商务厅申报储备肉财政补助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确定承储企业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经营企业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或持有具备冷藏能力企业的5%以上股权;

    (三)具有组织、管理冷库的能力,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冷库储存能力在800吨以上;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近年来承担过省级以上储备肉任务且运行规范的企业优先。

    第九条 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由商务厅牵头负责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并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确定后承担储备任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期满后重新确定。

    如遇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等紧急突发情况需要紧急增加储备肉收储的,可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原则上由原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如确实不能承担的,可由商务厅确定临时增加承储企业承担储备任务。

    第十条 承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条件发生变化、单位名称变更、储存库址变更、控股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承储企业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日内报告商务厅。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及特定企业可直接报告商务厅。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一条 储备肉收储计划报请省政府同意并确定承储企业后,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收到储备肉入储计划后2个月内完成储备肉入储工作。

    第十二条 储备肉来源分为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国内生产储备肉为冷冻Ⅱ、Ⅳ号分割肉、白条肉以及其他分割产品,国外进口储备肉为冷冻Ⅱ、Ⅳ号分割肉、冷冻带皮带骨猪前腿(前段)、后腿(后段)、冷冻带皮带骨猪六分体及其他分割冻猪肉产品。

    储备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国产储备肉应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疫合格证等文件。国外进口储备肉须为正关进口,应具备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等文件;必要时,还须提供消毒证明、专项病毒检测报告以及可追溯信息等资料。

    疫情期间,储备肉货源产地应限制在无疫情区域或疫情低风险区域以及相应的国家或地区。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按下达的储备肉入储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肉入储,并将执行情况报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未经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调整更改或拒绝、拖延执行入储计划。

    第十四条 因确定的承储企业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肉入储计划需进行入储计划调整的,由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对承储企业承担的入储计划进行调整。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对储备肉实行专账管理、专垛储存、专班专人管理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专项台账,详细注明品种、数量、货源产地、存放地点、入库日期、保质期限、出库流向等,并在仓库入口或专垛明显位置挂牌标识,全面准确反映储备肉入储、在库、轮换、出库管理等情况,进—销—存变化等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商务厅报送。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及特定企业可直接向商务厅报送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对信息报送有明确要求的,承储企业应当履行报送义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储备肉在库管理和日常管理。发生和发现问题的,立即报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及时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商务厅。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及特定企业可直接向商务厅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发生疫情、安全事故等突发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商务厅。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为在库储备肉购买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储备肉的非洲猪瘟病毒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以及在库肉品品质检验等。鼓励开展第三方检测检验。

    第二十一条 储备肉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入储和在库储备肉数量。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肉每年须进行至少1次轮换。对于保质期限不足4个月,或再继续存储将影响其品质用途的储备肉必须进行轮换。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按照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原则,自行确定储备肉轮换的频率、时机和方式。轮换完成后,承储企业及时向商务厅报告轮换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采取“先出后进”“边出边进”方式进行轮换的,应确保储备肉实际在库率不得低于所承储储备肉总量的70%,轮出与轮入之间时差不得长于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轮入的,须报商务厅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肉轮换管理。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商务厅。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及特定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二)全省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在动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储备肉动用出库可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等市场化方式,或者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卖由承储企业负责以委托拍卖机构代理等方式具体执行,成交买受人自行到库提货。

    公开竞卖和就地销售等涉及的底价或价格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若政府指令承储企业降价、限价投放储备肉,其价格由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确定,造成投放价低于入库成本价的差价,由省级财政负责补偿。

    第八章 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储备肉承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采取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解决,省级财政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贴息。

    贴息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1年为1个周期,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根据猪肉价格波动情况测算确定承储所需资金额。

    临时储备的贴息,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肉冷藏保管费、搬运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省级财政按包干原则予以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原则上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提出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临时增加储备的补助标准,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际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补助资金(贴息和定额补助)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从储备肉入储计划下达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补贴基数为实际在库量和在库天数。期初由省级财政向承储企业预拨付40%补助资金额,期末由商务厅对承储企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资金、相关费用开支及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专账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对储备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省级相关部门可联合开展储备肉管理情况检查。各市(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计划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储备计划有效落实。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将上月相关报表报送商务厅。

    第三十五条 对各部门监督管理中发现提出的问题,承储企业应及时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依法依规扣减、追回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并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不按规定执行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视情调整或取消储备计划,并可依法列入失信记录或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结合职责分工予以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四川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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