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春季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林办护〔2021〕20号)

来源: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1-04-13 点击:612

发布单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1-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林办护〔2021〕2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直驻并有关单位,省直各林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春季是鸟类繁衍的关键时期,是候鸟大规模迁徙和集群活动的主要季节,也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监测总站《关于加强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防控工作的通知》(监测总〔2021〕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做好春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确保候鸟迁徙和繁衍安全,有效防范动物疫情传播扩散,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重视保护工作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严惩非法猎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加强巡护值守,加密疫情防控

    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栖息地以及城镇地区。巡护值守是发现、阻止、报告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途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开展野外巡护。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巡护、值守、清网、清套、清夹和消除毒饵等活动,敦促有关部门加强鱼(虾、蟹)池清塘消毒和农田消杀用药管理,彻底铲除威胁候鸟安全的隐患;二是规范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禁止在候鸟迁徙停歇地、越冬地和繁殖地随意投食和补饲,确需对野外种群或个体进行救助,经科学论证或咨询专家意见后统一组织实施;三是规范文明观鸟,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观鸟和拍鸟,禁止搭棚摆拍、追逐鸟群、干扰候鸟迁徙;四是加强疫病防控,各地全面实行重点时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并根据候鸟迁徙变化及时调整重点监测区域布局,加密监测巡查路线,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疫病报告制度。对未设立监测站点的重要区域抽调力量、明确责任,切实做好H5N8高致病性禽流感、野猪非洲猪瘟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预警工作,确保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处置,及时取样送检、直报“管理系统”。

    三、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震慑声势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自然保护区要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借助联席会议制度,创新执法监管方式,积极开展联防联控和综合治理,形成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的天罗地网。一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一决定一法一办法”,严格执行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控和末端约束,健全完善市、县、乡各级管护网络体系;二是要积极推动建立市级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部门间执法协调机制,主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经营利用场所、运输寄递企业、网上交易平台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惩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食用候鸟等野生动物以及非法销售禁用猎捕工具和毒饵的行为。三是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清风行动”,协同执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进行立案查处,坚决遏制各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势头。四是强化对进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周边社区等交通要道人员和车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猎捕和运输野生动物以及出售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要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新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扩大了鸟类保护范围。我省共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鸟类22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72种,省重点保护鸟类133种,保护范围扩大,保护强度增强,要从宣传开始,抓好贯彻落实和各项保护措施的调整。2021年适逢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40周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面向公众特别是候鸟迁徙通道沿途、重要栖息地周边等场所的特定群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普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科学知识,努力营造爱鸟护鸟、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环境。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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