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3-04 点击:613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1-03-01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3-15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根据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安排,《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计划提请3月下旬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

  现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该项立法的意见,送上该稿及其说明,请社会各界在2021年3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发送到zzj@zjrd.gov.cn。

  联系人:朱振进  联系电话:0571-87051997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

 

  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农委稿)

 

  为了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本省境内的太浦河及其附属湖泊和本省管辖的太湖沿岸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定期巡护制度,依法查处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做好禁捕及相关保障工作。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等驻浙中央直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四、推进长江禁捕区域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

  依托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等驻浙中央直属机构的执法优势,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省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加强沿江沿海水域检查管控,依法查处“三无”船舶。

  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本决定所称的“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

  五、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行为进行捕捞的行为,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渔业)、海警、海事、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可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由公安、海警、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部门调查取证后移送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农业农村(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七、省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建设执法船(艇)、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必要需求。

  八、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禁捕、保护生态的氛围。

  对破坏禁捕等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与禁捕退捕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严格执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各项规定,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支持相关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水域生态科学技术研究及生物完整性指数监测,发布监测报告,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效果评估,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支持。

  九、持续推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工作;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渔民退捕后生活困难兜底保障工作。

  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十、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行动。

  建立健全与上海、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联合上海市、江苏省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徐鸣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安排,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2020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长江禁捕工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抓紧制定本决定。

  二、关于长三角协同立法与《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高度重视长江“十年禁渔”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强调要夯实地方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禁捕退捕取得扎实成效,坚决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持久战。同月,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两次就“开展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区域联动监督、协同立法”作了批示,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全力推动协同立法、联动监督”。2020年12月24日至25日,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在上海召开,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共同商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禁捕采用法规性决定的方式,争取在2021年第一季度同步出台决定。2021年1月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派员来我省当面沟通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工作。2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表决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与积极配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的长三角协同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两次对相关工作作出书面批示并提出具体要求,并将决定列入了2021年度常委会工作计划中的重大事项决定项目。在常委会副主任史济锡的亲自带领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动担当作为,牵头《决定(草案)》的起草、协调与提请审议等工作, 1月份即着手起草工作,省人大法(工)委全程参与,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随后共同组建了起草专班,参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文本,结合浙江实际,起草了《决定(草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与相关设区的市、县(区、市)的意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同法(工)委还组成三个小组分赴湖州、嘉兴、舟山等地实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月25日,召开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研究审议了《决定(草案)》及其说明。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条,包括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政府及部门责任、联动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司法保障和案件移送、执法设施和执法能力、社会参与、退捕渔民安置、长三角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划定禁捕区域和期限

  《决定(草案)》开宗明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为本省管辖的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定下基调。(第一条)

  关于禁捕区域和期限。长江流域与本省有关的包括三部分区域,“本省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嵊泗群岛周边近200平方公里海域)、“嘉善县境内的太浦河及其附属湖泊”和“湖州市周边太湖沿岸水域”(我省在太湖南部沿岸70米水域有生产经营权,太湖湖面日常管理则主要由江苏省负责)。为了全面、从严贯彻长江保护法的要求,《决定(草案)》明确“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本省境内的太浦河及其附属湖泊和本省管辖的太湖沿岸水域。”禁捕期限明确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二)落实政府职责,合力构建工作体系

  关于政府及部门在禁捕工作中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均提出明确要求。《决定(草案)》从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省政府负总责。要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二是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三是部门分工负责,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驻浙中央直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第三条)

  为了在禁捕领域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结合本省多年实践,《决定(草案)》作出四方面规定:一是推进长江禁捕区域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二是多方联合,相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省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三是强调指导,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四是加强垂钓管理,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作了规定,由此明确“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第四条)

  (三)聚焦重点问题,落实查处违法行为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具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职责交叉的特点。为了及时发现、有效处置违法行为,《决定(草案)》从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违法行为处置的分工与合作。对于非法捕捞、“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和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分工与合作。(第五条)

  二是司法保障。明确了“本省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行政与刑事案件的衔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等。(第六条)

  三是执法能力。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提升执法能力:省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建设执法船(艇)、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必要需求。(第七条)

  (四)夯实工作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禁捕工作需要全社会参与,既要积极宣传引导,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更要让退捕渔民安心转产,生活有保障。《决定(草案)》作出两方面规定:

  一是社会参与。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禁捕、保护生态的氛围;建立举报奖励等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与禁捕退捕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严格执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各项规定,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水域生态科学技术研究及生物完整性指数监测,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支持。(第八条)

  二是退捕渔民安置保障。这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民政与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九条)

  (五)关注重点区域,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合作

  长江流域禁捕,特别是长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决定(草案)》提出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三省一市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联合上海市、江苏省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第十条)

  此外,决定的实施时间,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建议,为了体现长三角三省一市立法的协同性,统一为2021年4月1日。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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