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1年广告宣传导向审查的提示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3-01 点击:573

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2-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全力维护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使“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成为广告活动的基本遵循,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全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商业营销宣传主体,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等广告活动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广告发布及商业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情形:

    1.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包括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使用“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进行营销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4.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5.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等内容;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等低俗庸俗媚俗的内容。

    6.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7.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8.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9.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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