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东府〔2021〕12号)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2-08 点击:713

发布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2-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东府〔2021〕12号
实施日期: 2021-02-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捕猎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国家三有保护以及列入国际公约、协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为永久禁猎区域。上述区域之外的我市其他区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25年12月31日止禁猎。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猎枪、地枪、气枪、毒药、炸药、排铳、弹弓、铁夹、张网、放音设备、探照和驯鹰捕捉等工具及禁用化学药品毒杀、布电网围杀、爆炸等方法捕猎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五、禁止破坏本市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六、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七、林业、市场监管、公安、海关、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八、公民有保护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检举控告。(举报电话:22104662、22234791)。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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