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0〕21号)

来源: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11-30 点击:777

发布单位: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11-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粤卫办监督函〔2020〕21号
实施日期: 2020-11-0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百项疏堵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40号)要求,有效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相关堵点痛点问题,经商省应急管理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管理,未取得相应安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各地在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过程中,如消毒产品及其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详见附件)范围的,应及时指引申请人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相关事项,确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二、我委将进一步加强与省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以提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办理许可的效率,确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

    附件: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对比版.doc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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