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的通知(赣市监办食经〔2020〕16号)

来源: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更新时间:2020-07-20 点击:894

发布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07-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市监办食经〔2020〕16号
实施日期: 2020-07-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西省食品安全办等20部门关于江西省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赣食安办餐食〔2017〕7号)有关规定,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抽检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研究决定,自7月至10月底在全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点突出、全面规范的原则,强化餐饮服务环节餐饮具采购、使用、清洗、消毒、保洁的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健全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清洗消毒规范,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确保餐饮具卫生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饮食安全需求。

  二、整治对象

  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重点是集中用餐的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餐饮具使用量大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整治内容

  重点检查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是否如实记录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采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的,是否查验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资质,是否对生产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采购和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生产单位是否有资质,是否有出厂合格证明,生产环境是否卫生,是否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一)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的。

  1.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使用前应消毒。

  2.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应分别设有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并定期清洗,必须做到专池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等水池混用;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时应严格按照消毒剂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要求配比浓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清洗,防止消毒剂残留。

  3.采用物理方式消毒的,应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并定期清洗、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运转情况,消毒温度、时间应达到相关要求,消毒设备容量要与餐饮具用量规模相适应;采用经外线消毒的,温度一般控制在120℃以上,并保持10分钟以上;采用煮沸、蒸汽等热力消毒方式的,应加热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餐具消毒时的摆放要留有空隙,确保热力能够穿透。

  4.应配备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已消毒的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洁净,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5.应当配备与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并如实记录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二)采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的。

  1.采购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

  2.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

  3.查验餐饮具是否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4.索取、留存餐饮具采购凭证,并如实记录台账。

  (三)采购和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

  1.选择正规且生产条件好的生产企业,索取、留存一次性餐饮具出厂合格证明、采购凭证,并如实记录台账。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各地要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严格清查,发现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深刻分析原因,切实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处理。对发现的不合格集中消毒餐具,追踪溯源,并及时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2.加强抽样检验。加大餐饮具监督抽检力度,对经抽检不合格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置工作。同时,对不能自行清洗消毒的,敦促其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严禁使用不合格餐饮具。

  3.加强协调配合。要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环节发现的涉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通报。

  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大力宣传餐饮具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公布、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于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省局食品经营处。

  联系人:陈美荣 联系电话:0791-86355086

  邮箱:15224129@qq.com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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