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宁农(质)发〔2020〕9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07-02 点击:1026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0-07-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农(质)发〔2020〕9号
实施日期: 2020-07-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为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0〕6号)部署安排,定于2020年7月至9月在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1.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各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及宁夏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2.相关有资质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包括宁夏四季鲜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宁夏国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银川智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科(宁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赛福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银川海关技术中心。

  上述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提交书面申请及说明。参加单位见附件1。

  二、能力验证内容及范围

  (一)能力验证内容

  1.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2.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3.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

  4.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二)能力验证范围

  能力验证项目(附件2)中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参数必须包括;暂不具有资质能力的项目,根据自身检测能力及水平自愿选择参数。如不作选择,则由技术负责单位统一安排。

  三、工作组织与任务分工

  (一)能力验证组织单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包括能力验证方案的制定、组织成立能力验证专家组、通报能力验证结果等。

  (二)能力验证技术负责单位

  1.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负责。

  2.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委托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

  3.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委托宁夏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以上单位具体负责各自领域能力验证报名初审、考核样品制备与发放、技术指导、结果汇总与分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牵头负责总结报告编写与送审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方式:参加单位填写《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发送电子版至对应的技术负责单位邮箱。

  2.截至日期:2020年7月7日。

  (二)样品发放

  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考核样品,具体发放时间见附件4。

  (三)结果报送

  1.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须在领取样品后15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报送工作。

  2.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须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报送工作。

  3.各检测机构要按照随样品现场领取的对应作业指导书(附结果上报表)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加盖公章后发送电子版(以样品编号+单位全称命名)至相关的技术负责单位邮箱,同时报送一份电子版至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检测结果上报后的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原始图谱复印件等一并寄送相关的技术负责单位。逾期视作不合格。

  (四)补验工作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省级能力验证原则上进行一次,对首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需在接到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工作由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相关技术负责单位开展,不再印发相关通知,补验工作应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汇总

  技术负责单位应于能力验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力验证结果汇总、分析及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统一汇总后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与运用

  (一)结果判定

  1.参加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不合格,或首验结果不合格但没有参加补验的;

  (2)应参加能力验证但无故不参加的;

  (3)无故减少或不参加资质能力范围内考核项目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结果的;

  (5)报送的结果资料未能有效溯源的;

  (6)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7)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二)结果通报

  1.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将对能力验证结果予以公开通报。

  2.对未在本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样品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或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机构考核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提交自治区征信系统平台联合惩戒。

  (三)结果应用

  1.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监督检查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2.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单位

  (1)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应停止安排政府指令性检测任务;

  (2)在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中,对应的不合格项目列入现场考查范围;

  (3)派员到区内的省部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班培训。

  3.未能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全部考核项目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检测技术培训及能力建设。在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对应的未参加项目将列入现场考查范围。

  4.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将列为2020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内容。

  5.通过能力验证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发放能力验证考核通过的证书。

  6.能力验证结果将与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管理相结合,对已通过资质认证的单位实施联动管理。

  (1)参加全部项目一次通过(首验)考核的,归入A类,适当减少年度监管频次及比例。

  (2)参加全部项目经补验通过考核,或者单类别参加全部资质内项目一次通过(首验)考核的,归入B类,按正常频次及比例监管。

  (3)单类别参加全部资质内项目经补验通过考核的,归入C类,适当增加年度监管频次及比例。

  (4)只单类别参加部分资质内项目,或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归入D类,重点监管。

  上述归类按该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范围或内容中档次最低类别(A到D)确认。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并督促辖区内的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按时参加能力验证。

  (二)各参加单位应提前做好能力验证各项准备工作,自备考核所需标样及耗材,提前将仪器设备调试至最佳状态。

  (三)各技术负责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能力验证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督促有关人员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严守纪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人员透漏有关技术数据或其他可能影响能力验证结果的信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对技术支撑单位进行监督。

  七、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相关技术负责单位联系。

  (一)组织单位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胡春0951-516988118152307645

  邮箱:nxncpjgj@163.com

  邮箱:13139519989@163.com

  (二)技术负责单位1.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联系人:吴秀玲0951-504502313895105989

  邮箱:WXLing3@163.com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165号

  2.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

  联系人:陈娟0951-604487213895390925

  邮箱:echo_801@163.com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长城路口向南400米3.宁夏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系人:祁萍0951-673535213895668078

  邮箱:18238593@qq.com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水产巷3号

  附件:1.应参加能力验证单位名单

  2.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3.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4.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样品发放时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6月3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