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2018年春季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8〕10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2-23 点击:145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电〔2018〕1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春季开学在即,为加强全区学校(含幼托机构,下同)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春季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18年2月22日-3月22日。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校长(园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否严格,从业人员是否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到位,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供餐的学校在食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持证经营,是否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管控食品采购关口;家庭小饭桌经营者是否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登记),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各项要求,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历来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把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工作首位,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强化对春季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积极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二)组织各类学校进行自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意见》(食安办〔2016〕1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7〕72号)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风险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到位,严防食物安全事故发生。自查后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分门别类,依法处理。对机构不健全、责任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的,要责令整改;对布局流程不合理、设施设备欠缺、食品安全隐患大的,要责令停业整改;对违法制作加工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原料或有毒有害食品加工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在学校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食品安全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力度。重点教育学生不吃不洁、腐烂变质、超保质期、包装有涨袋或破损的食品,不购买无证饮食摊点售卖的食品以及“三无”食品、“五毛食品”等,增强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于3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徐姝迪

  联系电话:0991—2659108

  邮箱:415020161@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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