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02-05 点击:3070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2-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绿宝食用调和油(葵花+橄榄)标签标识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食生〔2017〕7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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