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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三)

来源: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1-06-22 点击:280

  烟台金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烟台金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生产规格45g/盒的γ-氨基丁酸粉(优品干细胞因子 固体饮料)80盒,经抽检,该批食品标签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之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3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芝罘区隋某英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芝罘区大世界市场306-313号的芝罘区隋某英蔬菜店抽检的黄豆芽,检验结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021年3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处罚。

  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福莱店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福莱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23日已下达责令改正,要求2020年10月30日之前要求完成改正。截至立案之日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一直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021年4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烟台三站姣东洗化商行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烟台三站姣东洗化商行于2020年3月21日由进购了12支仙堡缘隔离防晒霜,已全部销售,经检验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提供上述商品来源证明和销售记录。2021年2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其进行处罚。

  蓬莱区登州弘肴食府经营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登州弘肴食府购进的梭子蟹进行监督抽检,镉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2月22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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