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8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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