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26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10-03-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
实施日期: 2010-03-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淀粉生产是否可以使用工业硫磺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

  专此函复。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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