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523

发布单位: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1992-05-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档发[1992]8号
实施日期: 1992-05-06
状       态: 现行
备       注: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 归挡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九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参加其竣工验收。

  第十条 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时,在验收主管单位组织下,档案部门着重抽查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工程规模大、档案案卷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15%的项目档案;工程规模小,档案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项目档案,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情况以后,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应有档案的专题验收报告。工程规模较小的,则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情况的评价。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5、项目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

  6、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8、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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