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108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8-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实施日期: 2010-08-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如何处置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你局应依法没收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食品,监督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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