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3]2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63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01-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2013]2号
实施日期: 2013-01-0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春节临近,餐饮服务消费增多,少数餐饮服务单位假冒伪劣、掺假掺杂、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隐患增大。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确保采购食品原料渠道正规、来源可溯。

  二、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以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场所,以易发生以次充好、假冒珍禽海产品和高价位菜品及原料为重点检查内容,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市、县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针对掺假掺杂、以次充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密切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密切沟通,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要及时排查,严防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其他环节,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39号)要求,认真做好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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