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11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实施日期: 2010-03-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牛蒡子、牛蒡根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如企业要将上述物质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性评估,由卫生部依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予公告。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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