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2年版)的通知 (内政发〔2022〕3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01-02 点击:85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2-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政发〔2022〕32号
实施日期: 2022-12-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疫情分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1.5.4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2.1.2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专家委员会

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

3.1风险防控

3.2监测

3.3预警

3.4报告

3.4.1 需要报告的情形

3.4.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4.3报告方式和内容

3.4.4首次报告时限和程序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响应原则

4.2前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

4.3.2 Ⅱ级响应

4.3.3 Ⅲ级响应

4.3.4 Ⅳ级响应

4.4响应措施

4.4.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4.2封锁

4.4.3应急处置

4.5安全防护

4.6响应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恢复生产

5.3灾害补偿

5.4抚恤和补助

5.5社会救助

5.6 表彰奖励

5.7责任追究

6 应急处置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2交通运输保障

6.2.3医疗卫生保障

6.2.4治安保障

6.2.5物资保障

6.2.6经费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预案管理

7.1编制

7.2评估与修订

7.3培训和演练

7.4宣传与教育

7.5管理和备案

7.6解释部门

7.7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同时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紧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全民防疫、群防群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特别重大、重大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较大疫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一般疫情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予以控制和扑灭,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4)依靠科学,协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形成功能齐全、资源共享、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3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3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2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盟市,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自治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马鼻疽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者自治区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痒病、非洲马瘟、尼帕病毒性脑炎等动物疫病传入或发生;

(7)自治区级以上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个盟市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盟市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盟市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1个盟市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盟市,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盟市级以上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一类疫病在1个旗县(市、区)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个以上盟市,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牧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自治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重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以上动物疫情应对策略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盟市、旗县(市、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厅级领导、自治区农牧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

自治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办)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具体负责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指导和协助盟市、旗县(市、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生产恢复等工作。自治区应急办主任由自治区农牧厅厅长担任。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党委外事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等部门单位。

2.1.2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注重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奖惩、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管理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自治区党委外事办: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面的涉外事务,协助接待国际组织来自治区考察等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农牧厅争取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层完善兽医实验室、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冷链体系等设施设备。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动物疫病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发共享。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和联系生产企业,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救灾装备、药品、防护和消杀用品的生产,做好生产保障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口岸疫情防控等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恶意传播造谣的行为。

自治区财政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保证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疫情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保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疫情防控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优先组织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人员和物资;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并为农牧部门的防疫专用车辆办理临时特别通行证明。

自治区农牧厅:承担自治区应急办职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并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疫情相关情况;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自治区商务厅: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加强对疫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分析,做好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及防治工作;协同农牧部门共同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做好人畜共患病有关知识的宣传。

自治区应急厅:协助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配合协调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根据工作需要,对因疫情受灾的群众开展生产救助。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排查工作,严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严防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流入市场;配合农牧、公安部门对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染疫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

自治区林草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配合农牧部门开展涉及野生动物的疫情溯源与处置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依法处置非法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国际运输工具消毒以及餐厨剩余物的无害化处理,严防境外疫情传入。

内蒙古邮政管理局: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做好铁路、车站、班列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安全、快速运送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农牧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堵截、检疫,防止疫情扩散。

内蒙古银保监局:指导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政策开展畜禽保险业务,监督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险赔付工作。

内蒙古军区保障局: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系统内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协调边防部队等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自治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内蒙古总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现场的控制工作。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加强国内航班运输管理和动物疫情报告,强化信息交流互通;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安全、快速运送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机械等应急物质和有关样本,配合农牧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堵截、检疫,防止疫情扩散。

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组织做好本系统内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指挥部组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风险防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提升多病种综合监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畜禽屠宰厂、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各级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3.2监测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自治区农牧厅要会同卫生健康、海关、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3.3预警

各级农牧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传播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4报告

3.4.1 需要报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报告:

(1)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7)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4.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3.4.3报告方式和内容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农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农牧部门应当设立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动物疫情举报电话为:0471—4342287)。

报告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进行首报后,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周进行后续报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应当进行最终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按照快报程序上报。

3.4.4首次报告时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所在地农牧部门。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农牧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自治区农牧厅接到报告后,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以上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本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本级应急办通报相关情况。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动态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直至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当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农牧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前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指挥部进行前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风险等情况。在对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在采样后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疑似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3 响应分级

4.3.1 Ⅰ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自治区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对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省(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境(界)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跨盟市、旗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组织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海关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对进出疫区、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自治区农牧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告疫情。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3)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2 Ⅱ级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自治区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应急响应的建议。对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1)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自治区农牧部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后,向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全区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响应

自治区应急办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协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盟市农牧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3)自治区农牧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4 Ⅳ级响应

自治区应急办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协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

(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牧部门报告。盟市农牧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自治区农牧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5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当根据当地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4.4.2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由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按照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旗县级农牧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3应急处置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农牧部门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疫情发生地农牧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农牧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疫情发生地旗县的上一级农牧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疫情排查监测。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疫情通报。加强联防联控,自治区指挥部向盟市、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通报疫情情况,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流行后,及时通报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启动人群监测、排查、防护等措施,阻断向人群传播蔓延。

(7)疫情溯源。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潜伏期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免疫接种。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分别对受威胁区—疫区—疫点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定期对免疫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4.5 安全防护

为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疫区内所有的染疫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的条件。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公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农牧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公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盟市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指挥部批准后公布,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指挥部批准后公布,并向盟市和自治区农牧部门报告。

上级农牧部门可根据下级农牧部门的请示,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牧部门。

5.2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批准后,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根据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有序开放农贸(集贸)市场、畜禽交易场所、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自治区民政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5.6 表彰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7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以及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农牧、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科技、通信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武警等部门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严密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通过道路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和相关重点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科学规范的设置公路防疫检查卡点,建立紧急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分类精准实施车辆通行管控。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负责在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人间突发疾病的救治并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好疫区社会治安秩序,并协助农牧部门设卡,堵截外疫传入。

6.2.5物资保障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疫情处置车辆及野外通信工具等,储备库应当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储备物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疫情处置装备和车辆、通讯工具。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制定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物资采购、储备、更新、补充。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通过国际、国内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负责本级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自治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7预案管理

7.1 编制

本预案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编制。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评估与修订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农牧部门每三年应当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宣传与教育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5管理和备案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

7.6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7.7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内政发〔200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及相关表述说明

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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