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排查我省食用农产品违法添加金银箔粉有关问题的通知(N〔2022〕—379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2-02-23 点击:335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2-0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N〔2022〕—379号
实施日期: 2022-02-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违法添加金银箔粉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质〔2022〕3号,详见农业农村部官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依法批准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金银箔粉,不仅危害群众身心健康,也影响社会风气。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食用农产品中出现此类问题,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二、认真全面开展排查。各地要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下简称“三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完善粮油、茶叶、果蔬等重点农产品清单,以及产地初加工、收贮运等重点场所清单,并围绕农产品清单和场所清单通过实地巡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全面排查行动,全覆盖排查是否存在添加金银箔粉的情况。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的生产经营主体添加金银箔粉等问题,要督促落实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发现问题的查处工作。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强化日常监管,把检查违法添加金银箔粉等问题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要强化培训指导,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宣传引导,利用标语、告知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添加金银箔粉的危害,营造社会共治氛围。要畅通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渠道发现添加金银箔粉问题。要强化舆情监测,对发现的舆情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快速妥善处理,严厉打击以添加金银箔粉炒作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于2022年3月4日前以Word和PDF形式报送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马勇、邓苹玲,联系电话:028-85505821,邮箱:535065003@qq.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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