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信监〔2021〕28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8-30 点击:286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8-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信监〔2021〕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服务中心:

现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责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总局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提高监管水平的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天津公示数据归集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多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实现行政许可、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动对接和集中公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协同性和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以整体工作完成时限为基础,倒排工期,明确各时间节点的主要任务和分工,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最终达到“一个推进和一个形成”的工作目标,即:在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事后失信惩戒等方面,积极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数据归集对接自动便捷、信用风险分类科学精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突破创新、信用修复协同高效的具有我市特色的工作模式。

三、工作原则

统一归集,落实信用信息公示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划定事权,对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用信息进行录入,归集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条口联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突出专业监管、对口监管,各处室要加强对基层条口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同时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主动与总局条口司局对接和请示,确保正确理解上级工作要求。

部门配合,落实协同监管原则。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原则,加强信用监管条口与各条口间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实施清单管理,强化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

???(一)启动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

1.在8月底前,按照法定职权和划定事权,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梳理并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

(1)食品(特殊食品)生产领域

食品生产许可(不含特殊食品)类企业:8月底前,完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全部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特殊食品)信息自动抓取并公示。在系统对接完成前,通过数据下载实现获证企业名单信息上传。(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类企业:特殊食品处梳理以市市场监管委名义作出的企业名单;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梳理以区局名义作出的企业名单,并将名单报送特殊食品处;特殊食品处梳理汇总后交至信用监管处。(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特殊食品处、滨海新区局依职责分别落实)

(2)特种设备领域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信用监管处、特监处、政务服务处依职责梳理市级受理、审批以及发证的企业名单;各区市场监管局梳理区级受理、审批以及发证的企业名单,并将名单报送特监处;特监处梳理汇总后交至信用监管处。(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特监处、政务服务处、各区局依职责分别落实)

2.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准入、退出以及吊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列入或移出清单并公示。(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政务服务处、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监处、执法总队、各区局依职责分别落实)

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自动退出重点领域企业名单。

(二)全面归集重点领域企业信息

?在8月底前,制定《市市场监管委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第一版)》为基础,对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目录》确定已经实现归集的公示项目和尚未归集的公示项目。对尚未归集的公示项目,由各处室补充完善,汇总形成《市市场监管委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广告处、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食品抽检处、特监处、执法总队)

(三)完成公示系统对各重点领域企业进行分类标注和查询

8月底前,完成食品生产企业和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分类标注,并实现查询功能。积极探索建立公示系统与重点领域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系统对接机制,提升自动化水平。(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网信办、各有关处室、执法总队)

(四)依法公示重点领域企业信息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领域企业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依法向社会公示。(责任部门:各有关处室、执法总队、各区局)

五、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

(五)制定信用承诺格式文本

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各处室要结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环节和方式,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归集上报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信息的通知》,在部分类别探索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监处依职责分别落实)

(六)加强信用承诺公示

主动归集企业信用承诺书,特别是对企业同意公示的,应及时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监处、政务服务处、执法总队、各区局)

鼓励企业通过天津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信用承诺。企业作出承诺、违诺惩戒情况要记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公示,并作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据。(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监处、政务服务处、执法总队、各区局)

(七)实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1.基础赋分。立足当前工作基础,依托企业活跃度分析模型,测算企业基础分值,划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

2.专业赋分。结合本领域特点,8月底前各处室提供专业领域权重指标;根据权重指标,进行带量测试,10月底前实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条件成熟后,将于每年年初调整一次企业分值,特殊情况除外。同时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责任部门: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监处、信用监管处)

3.结果应用。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对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部门: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食品抽检处、特监处)

(八)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修订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监处、各区局)

2.建立重点监管计划制度。统筹建立包括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和重点监管程序为主要内容的重点监管计划制度。由各处室细化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程序,包括监管频次、监管方式、监管流程、信用监管机制等。(责任部门: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特监处)

六、加大事后失信惩戒力度,提高重点领域违法成本

(九)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推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系统建设,与重点领域监管业务系统、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各有关处室、网信办、执法总队、各区局)

(十)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

继续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奖惩自动化工作。依法依规对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和联合惩戒。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设“曝光台”等栏目,依托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违反信用承诺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政务服务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特监处、网信办、执法总队、各区局)

(十一)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

完善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信用风险分类修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对重点领域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各有关处室、执法总队、各区局)

七、发挥信用导向作用

(十二)加大诚信宣传力度

在重点领域弘扬诚信理念,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宣传。通过委官网诚信宣传专栏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适时发布失信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社会监督。(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各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服务中心、各区局)

八、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处室、执法总队、服务中心、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深刻认识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各项任务责任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工作联系人,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务必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十四)严格落实责任

各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将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信用监管处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配合重点领域监管职能处室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为重点领域监管提供切实可用的信用监管工作包;重点领域监管职能处室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用好信用监管制度、工具,加快推进主管行业、领域的信用监管工作;网信办、服务中心要为信息归集、公示和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执法总队要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和典型案例曝光工作。

(十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做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相关业务系统、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改造工作,支撑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推动系统互联互通和联合奖惩自动化,实现重点领域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信息及时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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