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7-29 点击:604

发布单位: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直属各分局,市质计所:

为落实《汕头市重点监管产品目录(2021年)》《汕头市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2021年)》,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局制订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各单位执行。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重点监管产品目录(2021年)》和《汕头市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2021年)》,制订本方案。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总体安排

2021年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重点覆盖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并侧重监督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以及与民生、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产品;和涉及近年来监督抽查问题产品“清零”工作的企业产品。

本年度市级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委托市质计所负责实施。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局监督抽查有关规定等执行。检测依据原则上参照国抽、省抽或市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见附件),实际检测项目以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为准。

二、抽检计划安排

监督抽查工作贯穿全年,部分产品分上下半年抽检。针对我市的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涉及的产品种类有:文教体育用品、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婴幼儿及儿童用品、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日用化学制品及卫生用品、日用杂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10类产品。全年共抽查494批次。其中计划上半年抽查产品为:儿童用品、文具及类似用品、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共抽查281批次;计划下半年抽查产品为日用化学制品及卫生用品、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213批次。个别情况可视企业生产做相应调整。

三、时间安排

2021年度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上半年在6月2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务必在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抽样在10月5日前完成,检验工作在10月15日前完成。承检机构要合理安排,确保抽检任务按时完成,并分别于6月30日、10月15日前将抽检工作完成情况及检验数据等资料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

四、结果报送

市质计所在对样品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结果为一般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企业进行确认,并于企业确认回执15天后将检验报告书、抽样单复印件及企业确认回执复印件送达市局产品质监科。检验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抽样单复印件送达市局产品质监科。检验结果为合格的,由市局统一出具结果通知书。并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五、抽样检验工作实施要求

(一)各区(县)局应指导市质计所抽样工作。市质计所抽样时现场发现企业存在违法生产加工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检验机构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执行标准对产品实施检验工作。生产环节拟抽的品种中涉及检验机构无检测资质的,由其代送往具备检测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检测。

(三)抽样要严格按照抽样规则执行,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企业经检验合格、同一种型号规格的待销产品。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送至检验机构(特殊样品除外)。

(四)实施产品抽样检验应依法购买样品,要在抽样文书上做好被抽检单位对购样行为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购样费以被抽检企业开出的发票为凭证,由市质计所支付。备用样品封存在企业的,备样无需购样,要妥善保存,以备复检使用。

六、异议和复检

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及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企业如对抽检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各区(县)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复检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送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复检。逾期未提交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

七、工作纪律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抽检信息及检验数据,确保抽检信息真实、客观和准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查的信息。

附件     附件2:2021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zip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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