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19号)

来源: 商务部 更新时间:2021-07-06 点击:679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21-06-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21〕21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根据《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在总结分析第一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第二期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对贯彻落实《固废法》、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商务工作职责,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部署、宣传、数据核查、数据汇总、数据分析等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宣传动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熟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功能,指导市场主体做好数据填报工作。要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动员,做好政策宣讲,增强广大市场主体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限上零售、餐饮企业,以及重点联系企业的指导,做到应报尽报。

三、补齐监督执法短板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商务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报告的市场主体依法处罚。要通过新闻媒体,适时曝光一批违法案例,做好正面典型示范引导和违法案例警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

四、强化数据审核把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报告的数据要加强审核,严把质量关,特别是要加强对个体经营者、集贸市场等报告主体的数据审核,以及对电子商务平台评估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数据要仔细核对,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防止数据失真。

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为加强沟通联络,商务部将建立“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联系制度”,以及时了解各地工作动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联系人员信息请于2021年7月8日前报商务部。各地可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督导省会城市、地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报告工作有序开展。

六、做好分析总结

报告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本地区数据汇总、分析、评估工作,按照细分行业、企业规模、塑料制品品类等口径,编写分析报告,同时,要对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述情况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商务部。

系统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70108转7-3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联系电话:010-85093765,传真:010-85093749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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