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5-28 点击:584

发布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5-25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6-03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我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提升核查处置工作成效,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cjjcc2019@163.com提交意见或建议,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交流和沟通。

    征集时间:2021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3日。

    联系部门及方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处,联系电话:0551-63356994。

    附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以下简称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核查处置程序,提高处置工作规范性和效率,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做好原因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二)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检验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检验结论,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三)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封存、下架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规定处置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四)规范复检异议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复检和异议申请,应当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予以办理。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

    (五)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原因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准确分析排查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排查不合格原因,制定并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七)认真组织整改验收。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采取书面审查或现场复查的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继续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八)及时组织跟踪抽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整改完成后一个月内,对企业整改完成后生产的同品种食品开展跟踪抽检。

    (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违法违规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到位。对一年内多次抽检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抽检出现同一项目不合格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落实“处罚到人”。

    (十)持续强化行刑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制度,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一)规范公开处置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相关信息。

    (十二)严格处置时限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80天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复检和异议办理规定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二、建立核查处置“流动诊所”,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探索建立核查处置“流动诊所”,为企业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排查和整改落实提供技术服务,以务实管用的举措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人员组成。“流动诊所”人员可由食品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启动方式。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多次抽检不合格或不合格项目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可以派出“流动诊所”主动上门诊断。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因排查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流动诊所”,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四)整改建议。“流动诊所”专家通过查阅台账资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状况,分析研判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建议。

    三、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提高核查处置工作质量

    (一)省局对各地核查处置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较慢、处置质量不高的市局进行督导、约谈和通报。省局将核查处置案件抽查评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二)加强组织领导。核查处置作为食品抽检工作中的关键一环,是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途径,是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流动诊所”是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核查处置成效的有效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核查处置工作抓紧抓实。

    (三)开展案件抽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案件办理情况开展抽查评审,重点关注风险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五到位的落实情况。

    (四)做好系统审核。各市局应当明确具有较强执法办案经验的人员,对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上报的核查处置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的案件应当予以退回。

    (五)强化对口指导。省局法规处、执法稽查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风险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等核查处置工作的对口指导。各地在核查处置办理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与省局对应处室联系。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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