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的通告(2021年第6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1-25 点击:1660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1-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21年第6号
实施日期: 2021-01-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按照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区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新疫指电〔2021〕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监管,自治区建立了统一的“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以实现对冷链食品的全流程追溯管理。现就推广应用“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所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的冷链食品全部能够实现追溯。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从事进口和国产冷链食品经销商、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冷库、市场销售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和餐饮企业。逐步延伸到所有进口食品及国内食品。

    二、“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实行“首站赋码”管理,即从国外或新疆以外采购冷链食品并运入我区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首站,在“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中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记录等数据,并使用“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进行电子追溯码赋码。

    三、“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将不断完善升级,建设全链条追溯监管功能,尽量简化操作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采购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预防性消毒证明、无“新疆冷链食品追溯”追溯码、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防控新冠病毒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

    四、我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中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并自2021年1月25日起,使用“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如实上传冷链食品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

    五、我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管理要求,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于未在“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上传产品追溯数据的冷链食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六、全区进口冷链食品和国产冷链食品均实行实名销售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冷链食品外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电子追溯二维码,方便消费者扫码购买,对不能使用微信扫码购买的消费者,销售者要进行实名登记(姓名、电话)并上传至“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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