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严格落实冷链食品主体责任的通告

来源: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1-15 点击:687

发布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2-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12-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当前,食品网络销售活动异常活跃,临近“两节”,消费者网购食品也进入旺季,为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时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一)严格加强配送人员管理

    1、加强配送人员排查。严禁按疫情防控规定需隔离观察的,或有发热(体温37.3℃以上)、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或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上岗。

    2、开展岗前疫情防控知识培训。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做到时时佩戴口罩、勤洗手消毒。

    (二)严格加强配送过程管理

    3、使用的配送容器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4、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防止病毒传播和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三)严格加强冷链食品入网生产经营者日常管理

    5、严格审查冷链食品经营者所经营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以及消毒证明等相关信息,并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主页面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6、严格落实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冷链食品上市销售。

    7、督促入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江西省食品安全溯源平台(“赣溯源”),建立入赣冷链食品从海关进口查验到贮存分销、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去向可追、来源可溯、质量可查、责任可究”的全程信息化追溯链。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8、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9、加强冷链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的检查,对发现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证明文件不全、产品来源不明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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