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沈阳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疫防经发指办发〔2021〕1号)

来源: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1-13 点击:826

发布单位: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1-01-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沈疫防经发指办发〔2021〕1号
实施日期: 2021-01-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单位:

    经市指挥部同意,现将《沈阳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与外方做好沟通,确保顺利有序实施。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以下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水路运输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三、工作流程

    (一)口岸环节。

    进口企业要如实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

    沈阳海关要科学确定口岸开展检测和消毒的范围,做好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抽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退货(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放行,无法实施消毒处理的,作退货(退回)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在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由沈阳海关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实施预防性消毒。

    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航空高风险非冷链集装器由货主或委托集装器装卸货作业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

    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

    (二)运输环节。

    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的,由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市内运输段,物流企业要落实运输车辆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和定期核酸检测。

    (三)属地环节。

    货主要向属地政府如实报送进口集装箱货物(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相关情况、货运企业及车辆信息、卸货等后续环节检测、消毒信息。

    未在口岸环节检测和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货物到达地政府要组织做好卸货后续环节的检测和消毒工作(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使用的,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对到达目的地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载物集装箱(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装货作业前,货主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组织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在装货作业前对进口空集装箱实施清理维修的,应由集装箱清理单位先行实施预防性消毒。

    四、责任分工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我市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指导和协作配合;各区、县(市)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汇总本地区有关检测和风险研判结果,定期向市指挥部报告。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由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实施消毒作业的企业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企业属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组织行业内集装箱货物的检测工作,对相关企业实施预防性消毒的作业环节进行监管,实施检测作业的企业须具备相应资质。

    (一)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组织本地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疾控、商务、市场监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作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属地责任,督促指导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存放装卸点、中转集散场地、分拨处理中心全面消杀的监督检查,强化消毒质量和出入库货物溯源登记管控,及时向货物流转下游环节推送信息。

    (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货主或受其委托的装卸货作业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消毒实施单位须取得相关资质,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出具消毒处理证明。进口企业要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相关生产经营、作业单位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

    (三)中转、集散、分拨场地:中外运辽宁公司、集铁物流公司、空港物流公司、中国邮政沈阳分公司、远达供应链管理公司,综保区近海、桃仙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做好场地、装运工具消毒和一线工作人员防护,建立货物流转信息登记工作台账,及时推送进口集装箱货物情况(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货物消毒及货主、货运企业、运输车辆等信息。

    (四)市外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就实施检测和消毒措施与外方的沟通、解释、引导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进口集装箱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落实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消毒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六)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协调、沟通、宣传工作,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中,推动完善相关贸易便利化服务,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七)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负责制定《沈阳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规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开展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价,配合做好我市涉疫进口非冷链货物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抽查在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九)沈阳海关:负责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抽样检测,指导集装箱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进口集装箱货物的预防性消毒工作。

    (十)沈阳桃仙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督促落实机场和航空公司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在机场货运仓库内开箱的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并留存消毒处理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方案,落实检测、消毒的主体责任。检出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阳性后,要立即通报货物流转的上下游单位,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货物溯源追踪,查清来源和去向,督促相关单位对涉疫物品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并对接触涉疫物品的人员进行追踪管理。

    (二)实施检测消毒报告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和沈阳海关要及时报送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消毒情况。加强海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协同配合,避免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行重复消毒和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对已消毒的集装箱货物不再实施新冠病毒检测,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

    (三)消毒实施单位要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至少留存2年。

    (四)进口集装箱货物的口岸检测和消毒方式,由沈阳海关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并结合口岸特点确定;进口集装箱货物入境后的检测和消毒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并结合各行业特点确定。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仓储物流企业根据进口集装箱货物的物流特点,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和健康宣教等防控措施。

    六、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为2021年1月至4月。2021年4月底,将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省总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国内外疫情形势,结合冬春季风险研判情况对防控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