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农种字〔2020〕18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12-25 点击:713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12-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种字〔2020〕18号
实施日期: 2020-12-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和《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护单位确定实施主体。我厅负责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畜牧总站、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渔业技术推广站分别作为省级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省级相应种类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印发后另行安排。

    二、明确保护单位申请基本要求。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由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申请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向所在地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要求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省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申请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于2020年1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市级初审上报。

    三、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我厅负责省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省农科院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心、省畜牧总站、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省渔业技术推广站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种质资源登记,加强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宣传与培训。要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和分物种登记细则进行登记。届时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适时启动我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四、强化责任落实与考核。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落实市、县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于建平,电话:0531-81608102,邮箱:sdseedpg8102@163.com。

    附件:   5.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pdf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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