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环发〔2010〕48号)

来源: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更新时间:2020-12-22 点击:612

发布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20-12-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环发〔2010〕48号
实施日期: 2010-05-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和2010年全市第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精神,现就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环境保护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环境安全工作,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并负责本单位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

    二、落实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一)企业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环境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落实环境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矿山、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环境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应配备专(兼)职环境安全管理人员。

    (二)企业的环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环境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制订环境安全工作资金投入计划和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2. 督促制定或修订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操作运行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4. 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5. 组织实施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环境安全管理和治理技术的先进经验。

    6. 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并先期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进行年度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三、建立完善环境安全规章制度

    (一)建立健全环境安全责任制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环境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安全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环境安全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环境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全覆盖,环境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安全工作会议、环境监督检查、领导带班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环境应急救援、环境安全工作奖惩、教育培训、环保投入及工作费用提取、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三同时”、环境管理人员职责等。

    (二)建立全方位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 企业要将本单位环境安全管理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2. 要加强现场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环境安全警示标志。按照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要求,推行先进的环境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最终实现行业之间环境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落实各项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环境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3. 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环境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生产条件,提高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4. 要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环境安全预警及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 要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卫生防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企业做到“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三不少”(班前检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复查不能少)。

    7.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企业要检查环保设施和环境应急设施设计报环保部门审查备案没有。企业要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制定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

    四、建立污染事故应急、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一)企业要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企业,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企业要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分类:企业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1)综合应急预案:企业环境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件类型的,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现场处置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分厂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

    (3)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4)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5)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本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内容。

    (6)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计相应措施等;

    (7)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8)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9)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10)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与奖惩;

    (11)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12)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件文本和工作流程图等。

    (二)要持续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

    企业是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企业要定期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立即整改,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整治和销号。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也规定:重点控制排污者、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三)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有紧急情况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是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态发展,组织监测、调查事故原因,提出人员疏散建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依法推进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环境应急标准化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企业执行的工艺制度、管理制度,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从本质上遏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依法加大环境风险投入和教育培训

    (一)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本单位所必需的环境安全资金投入。没有规定的,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企业环境安全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要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列入成本开支。

    (二)企业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隐患排查、环境污染事故案例教育培训及环境应急演练;开展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专项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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