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11-25 点击:662

发布单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1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11-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2日

    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对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企业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生产工艺、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物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标签要求等。

    第五条 备案机构制定《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程》,企业备案时按规程办理。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要求报备案机构。

    第七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在本企业适用。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前,负责做好企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审定,保证企业标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鼓励企业组织食品安全标准专家,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等对企业标准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备案机构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先在网上予以公示,再通过网上申请、网上办结、网上公开,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标准备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湖南省内进行工商登记;

    (二)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相符合,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企业标准已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加盖备案机构专用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机构专用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湖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备案机构编排。

    第十三条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备案机构提交变更信息申请,备案机构按照《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程》办理。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企业如注销,备案的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在备案机构指定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七条 加盖备案机构专用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等同于生产许可,不作为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备案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及时听取、收集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备案机构。

    第二十条 备案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评价、咨询指导等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企业标准备案内容进行监督。发现备案标准存在问题的,均可向备案机构反映。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如问题属实,依规定取消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湖南省卫生厅发布的《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修订版)》(见湘卫监督发〔2011〕10号文件)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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