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11-11 点击:570

发布单位: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1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一、修订《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意义是什么?

    为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的重要批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精神,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原《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6〕1号)进行了修订。

    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的流程进行了优化,对备案后出现与企业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冲突的情况,采取了撤销该企业标准的备案的严厉措施。

    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在公开备案企业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将含有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指标的备案登记表同时对社会公开,登记表包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的对社会公开承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修订《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经过了哪程序?

    这次修订严格遵守了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2020年2月邀请了部分企业代表和评审专家召开了座谈会,在代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再结合其它省市的备案先进经验,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6月向市州卫生健康委征求意见。后经多次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三、修订《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增加了部分市州进行试点备案的内容,试点的目的是什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将部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备案试点单位,给试点单位搭台子、压担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指导、解答能力才能更快提高。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的国标、地标跟踪评价的基础上,对已备案的标准组织开展企标跟踪评价工作,掌握和解决备案企标的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更方便快捷地为群众做好服务。

    四、备案的主体有哪些?

    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以下两种材料之一:(1)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加工内容的营业执照。

    五、征求意见公示期和备案有效期有哪些变化?

    备案的征求意见公示期调整为5个工作日。在广泛调研了其它兄弟省市食品标准备案征求意见时间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省内备案企业的意见,最终将公示期调整为5个工作日,有效缩短了企业标准的备案时间。

    取消了征求备案有效期。依据“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标准管理是个动态的过程,只要基础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应的产品食品安全标准有新的变化(或新发布),企业应在该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日期前开展标准修订工作并完成备案。基于同一原因,不再保留原备案办法中的标准延续备案相关内容。

    六、修订《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对标准评审有哪些变化?

    在生产加工工艺、品质控制等方面的专家,可以参与标准评审工作,企业标准可以更加科学合理,企业可以在相应行业内自主选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再限定于已公布的专家库中的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是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副高级)。

相关链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卫规【2020】5号)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