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来源: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9-29 点击:678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9-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实施日期: 2020-09-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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