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9-10 点击:628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9-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9-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保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卫生质量,顺利完成2020年消毒产品随机抽查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指导的意见,现对我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重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

    目前,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各地正在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由于我区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得到缓解,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要求,我委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消毒剂的监管措施,停止对消毒剂紧急上市的审批。

    已经紧急上市消毒剂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要求,尽快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并上网进行备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照程序完成紧急上市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已紧急上市消毒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应做好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年底前完成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剂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卫生质量

    各地应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指导消毒剂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消毒剂生产行为。在消毒剂生产过程中,各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产品原料进货关,防止使用不合格或劣质原料。同时,各企业应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检验体系的作用,对每批次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确保产品卫生质量。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力度

    针对在应急审批消毒剂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地应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实施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桂卫办发〔2020〕3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科学部署,确保完成我区2020年随机抽检工作任务。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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