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的补充通知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更新时间:2020-06-29 点击:755

发布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06-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6-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5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市监办函〔2020〕210号。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9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迎检工作,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决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部署要求,突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突出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推动经济社会有序恢复和可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一是坚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从快从严查处已有举报案件。

  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引、指南等,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正当的市场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

  三是对各类企业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及商业秘密保护规章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范围,提高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树立公平竞争意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明确权利边界,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二)扎实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在开展《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市监办函〔2020〕210号)的基础上,重点聚焦民生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对商业贿赂、帮助虚假宣传、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一是加强防疫物资领域监管。重点查处口罩、额温枪等商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特殊标志,对企业或商品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生活消费领域监管。重点查处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保健”市场中普通商品宣称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对商品成分、功效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法维护老弱病幼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对商品功效、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法维护妇女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查处教育培训机构对提供服务的内容、资质、所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法维护学生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领域监管。重点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主要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仿冒混淆行为;在APP、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平台对商品功效、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网红代言人及团队、“刷单”公司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互联网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

  四是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企业变相捐赠等行为”要求,重点查处经营者采取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等方式,贿赂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商业贿赂行为;擅自使用医疗机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等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医疗机构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

  五是加强要素市场监管。重点查处房地产、金融、技术等要素市场商业贿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三)认真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迎检工作

  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于今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认真准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实施情况,以及本地围绕“放管服”改革,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等材料,配合做好前期调研、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推动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法律制度和法定职责,充分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

  (四)大力宣传贯彻《禁止违法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积极主动服务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容易发生违法促销问题的网络电商、餐饮、教育等重点行业,采取监管服务前置措施,加强宣传指导,避免企业因不知晓《暂行规定》而违法违规。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认真研读《暂行规定》原文,准确把握立法本意,精准执法和指导企业。广泛开展宣传,指导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部署上来,牢牢把握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职责定位,坚定信心、主动作为。在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

  (二)坚持打防结合,形成监管合力

  针对行业发展特点和风险防范重点,加强行政指导,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创业创新。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开案源,鼓励同行业经营者和相关公众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回应、妥善处理经营者、消费者诉求。加强区域、部门配合,集中执法力量,形成更大合力,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上下联动,对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跨区域案件线索,及时上报。

  (三)强化执法办案,提升执法能力

  严格依法行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保证案件量稳步增长。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等重大疑难、新类型、典型案件的研究和查办力度,在实践中提升案件查办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电子信息化等社会服务体系,提升案件取证、分析效率和质量,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力现代化。

  各地要加强工作效果评估,将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从今年7月开始,每月20日前将当月执法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统计表格等报送竞争直销监管处,并于12月1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龙有才;联系电话:0851-85850117;邮箱:741124619@qq.com。

  附件:2020年_月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统计表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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